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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头条:安信证券某营业部及员工收警示函 推介虚构的金融产品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2日讯昨日,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网站公布的关于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腾东路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6号)、关于对吴晨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8号显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成都龙腾东路营业部存在从业人员向客户推介虚构的金融产品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安信证券成都龙腾东路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资料图片)

吴晨在安信证券龙腾东路营业部任职期间,向客户推介虚构的金融产品谋取不正当利益。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条第(四)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吴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相关法规: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四)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条第(四)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四)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规兼任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或者从事与所在机构或者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行政许可相关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腾东路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腾东路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从业人员向客户推介虚构的金融产品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2年6月21日

关于对吴晨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吴晨弘:

经查,你在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龙腾东路营业部任职期间,向客户推介虚构的金融产品谋取不正当利益。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条第(四)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2年6月21日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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