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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动联科:子公司现经营混淆异象 否认与关联方同业竞争难自圆

新证券法实施以来,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更加细致严格,同时,对违法责任的追究加重。2023年5月份以来,已有逾10家上市公司收到监管警示函,主要原因是未及时披露或信息披露不准确。而此番上市,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动联科”)实控人认定经历了从无到有的阶段。

除此之外,北方电子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电子院”)曾系芯动联科的控股股东,其于2018年完成对芯动联科的控股权让渡后,截至2020年仍向芯动联科委派管理人员。蹊跷的是,2023年芯动联科子公司对外招聘信息的工作地址,或指向北方电子院管理的公司的厂区地址。对此,芯动联科与北方电子院及其管理的公司之间的独立性存疑。此外,芯动联科与关联方或存业务竞争的问题,同样值得关注。


(资料图)

一、北方电子院“让渡”控股权成二股东,芯动联科两轮问询后才认定金晓冬为实控人

控股权对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国企北方电子院曾是芯动联科的控股股东,之后其他股东以股权转让的方式成为第一大股东,北方电子院对芯动联科的持股比例被超越成为芯动联科的第二大股东,并完成对芯动联科控股权的让渡。

1.1 截至第一版首轮问询回复芯动联科无实控人,二轮问询后才称金晓冬系实控人

据上交所公开信息,且截至查询日2023年5月26日,芯动联科共披露了三版招股说明书,分别为签署日为2022年6月23日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2022年6月招股书”)、签署日为2023年1月31日的招股说明书上会稿(以下简称“2023年1月招股书”)以及签署日期为2023年4月20日的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以下简称“招股书”)。

且截至查询日2023年5月26日,芯动联科共更新了两版首轮问询函回复,分别为出具日期为2022年12月2日的首轮问询函回复(以下简称“2022年首轮问询回复”)及出具日期为2023年4月12日的首轮问询函回复(以下简称“首轮问询回复”)。

截至查询日2023年5月26日,芯动联科共更新了两版二轮问询函回复,分别为出具日期为2022年12月2日的二轮问询函回复(以下简称“1月版二轮问询回复”)及出具日期为2023年4月20日的二轮问询函回复(以下简称“二轮问询回复”)。

据2022年6月招股书,芯动联科无实际控制人。

据2023年1月招股书及招股书,金晓冬直接持有芯动联科1.53%的股份; MEMSLink Corporation(以下简称“MEMSLink”)直接持有芯动联科23.43%的股份,金晓冬、毛敏耀分别持有 MEMSLink70%、30%的股权;北京芯动联科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芯动”)直接持有芯动联科15.64%的股份,金晓冬、宣佩琦各持有北京芯动50%的股权,宣佩琦直接持有芯动联科3.34%的股份。

基于宣佩琦为金晓冬的一致行动人,金晓冬能够控制北京芯动;金晓冬直接持有芯动联科股份、并通过控制MEMS Link、北京芯动以及宣佩琦与其一致行动合计实际支配芯动联科股份表决权为43.94%,超过30%。

报告期内,金晓冬从股权比例、董事会构成和经营管理决策等层面均能够对芯动联科进行控制,因此金晓冬为芯动联科的实际控制人,宣佩琦、毛敏耀为金晓冬的一致行动人。

需要指出的是,直到在第二轮问询回复时,金晓冬与宣佩琦、毛敏耀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成为芯动联科的实控人。

据2022年12月首轮问询回复及首轮问询回复,监管层要求芯动联科结合金晓冬等人共同对外投资及任职、工作履历重合、共同作为外部投资人的对赌方、作为科技团队接受奖励、对芯动联科的持股比例、董事席位及提名等情形,说明MEMSLink、北京芯动、金晓冬、宣佩琦、毛敏耀、华亚平各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否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规定的“一致行动人”,是否对芯动联科构成共同控制,无实际控制人是否符合芯动联科实际情况。

对此,芯动联科解释称,MEMSLink、北京芯动、金晓冬、宣佩琦、毛敏耀、华亚平等主体中,金晓冬和MEMSLink构成一致行动人。MEMSLink与北京芯动、北京芯动与金晓冬、北京芯动与宣佩琦及金晓冬与宣佩琦、金晓冬与毛敏耀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但存在相反证据证明前述主体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华亚平与MEMSLink、北京芯动、金晓冬、宣佩琦、毛敏耀之间,MEMSLink与宣佩琦或毛敏耀之间,北京芯动与毛敏耀之间,宣佩琦与毛敏耀之间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不构成一致行动人。

2019-2021年及2022年1-6月,在股权结构层面,不存在可以实际支配芯动联科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股东,且芯动联科前三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芯动联科持股比例较为接近。在董事会构成及董事提名层面,不存在通过实际支配芯动联科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芯动联科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的股东。

此外,MEMSLink、北京芯动、金晓冬、宣佩琦、毛敏耀已出具书面承诺,确认“目前不存在谋求芯动联科控制权的相关措施,将来也不会以任何方式谋求芯动联科控制权,亦不会与芯动联科其他股东建立一致行动关系,共同谋求芯动联科控制权”。

因此,芯动联科表示,截至首轮问询回复出具日期2022年12月2日,MEMSLink、北京芯动、金晓冬、宣佩琦、毛敏耀、华亚平等主体对芯动联科不构成共同控制,无实际控制人符合芯动联科的实际情况。

也就是说,在首轮问询回复中,芯动联科称其当时并无实控人。

据二轮问询回复,芯动联科经过对现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第二款关于“一致行动人”的规定进行了充分论证和更为深入理解,根据该办法第 83 条之规定,宣佩琦、毛敏耀、MEMSLink、北京芯动与金晓冬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一致行动人”的认定情形。

并且,芯动联科表示,自2019年1月1日至今,芯动联科的实际控制人为金晓冬,宣佩琦、毛敏耀为金晓冬的一致行动人,其控制权的状态没有发生变更。

即控制权遭二轮问询后,金晓冬才与宣佩琦、毛敏耀等人被分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与一致行动人。

值得一提的是,芯动联科曾被国企北方电子院列入合并范围。

1.2 北方电子院曾为第一大股东,2018年5月前将芯动联科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据芯动联科签署日期为2022年8月30日的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芯动联科成立于2012年7月30日,由北方通用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通用”)、MEMSLink、北京芯动和蚌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蚌投集团”)共同设立。

成立时,北方通用出资9,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5%;MEMSLink出资5,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北京芯动出资4,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蚌投集团出资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

2015年12月,北方通用将其所持有的芯动联科45%股权转让给北方电子院。

2016年6月,芯动联动减少注册资本4,000万元,由北方电子院减少未实缴到位的4,000万元出资。彼时,北方电子院和MEMSLink同为芯动联科的第一大股东,均出资5,000万元,持股31.25%。

据首轮问询回复,截至2018年5月,北方电子院持有芯动联科股权的比例均为 31.25%。

需要说明的是,据招股书,截至招股书签署日期2023年4月20日,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兵器集团”)系北方电子院的唯一股东。

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变更信息显示,2016年7月19日至查询日期2023年5月26日,兵器集团持有北方电子院100%股权。

此外,据首轮问询回复,2012年至2015年11月,芯动联科纳入北方通用合并范围。之后,北方电子院以无偿划转方式取得北方通用所持芯动联科股权后,2015年11月至2018年5月前芯动联科纳入北方电子院合并范围。

上述情形是否表明,2018年5月之前,北方电子院或曾是芯动联科的控股股东?值得注意的是,北方电子院系通过其他无关联股东以股权转让方式成为第一大股东而完成对芯动联科控股权的让渡。

1.3 金晓冬持股的企业向芯动联科外资股东转让股权,北方电子院实现控制权让渡

据首轮问询回复,2018年5月前,北方电子院依据其作为芯动联科的第一大股东和其委派的董事情况,将芯动有限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8年5月,北方电子院根据兵器集团的文件指示完成对芯动联科的控股权让渡,具体方案为其他股东以股权转让的方式成为第一大股东。

具体来看,2018年5月,为执行前述让渡方案,北京芯动将持有的芯动联科50万元注册资本,以每1元注册资本对应1元的价格转让给MEMSLink,并完成相应工商变更登记及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

由前文可知,截至签署日期2023年4月20日,北京芯动的股权结构为金晓冬、宣佩琦分别持股50%、50%;MEMSLink的股权结构为金晓冬、毛敏耀分别持股70%、30%。

并且,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截至查询日期2023年5月26日,北京芯动暂无股权相关变更信息。

据审计报告,2018年4月,北京芯动将其所持有的芯动联科0.31%股权转让给MEMSLink。

通过上述股权转让,MEMSLink持有芯动联科31.56%的股权,成为芯动联科的第一大股东。同时,北方电子院持有芯动联科31.25%的股权,为芯动联科的第二大股东。

自此,北方电子院成为芯动联科的第二大股东。

1.4 截至2023年4月,北方电子院持有芯动联科23.2%股权为其第二大股东

据招股书,截至招股书签署日期2023年4月20日,芯动联科的第一大股东为MEMSLink,持股23.43%;芯动联科的第二大股东为北方电子院,持股23.2%。

此番上市,在提交申报材料时,芯动联科称其没有实际控制人。然而,在遭到两轮问询后,才改口称金晓冬系芯动联科的实际控制人。

回首过去,2018年5月之前,国企北方电子院曾为芯动联科的第一大股东,并且将芯动联科纳入合并范围。随后,由金晓冬控制的北京芯动,向由金晓冬控制或参股的MSMSLink转让股权,至此,北方电子完成对芯动联科的控股权让渡,让MEMSLink成为第一大股东。此后,北方电子院仍持有芯动联科的股权,为其第二大股东。

二、子公司对外招聘的工作地址与关联方重叠,涉嫌经营混淆

独立性是上市公司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能力的重要依据之一。2018年,北方电子院完成对芯动联科的控股权让渡。然而,在这之后,其仍存在向芯动联科委派相关管理人员,并且其管理的公司无偿向芯动联科转让专利的情况。

另一方面,芯动联科尚未建成封装测试生产线,其子公司对外招聘的工作地址,与关联方的厂区地址重叠。

2.1 芯动联科尚未建成封装测试生产线,向北方电子院管理的安徽电子院采购封装服务

据招股书,芯动联科的主营业务为高性能硅基MEMS惯性传感器的研发、测试与销售,尚无封装产线。此次上市,芯动联科募投项目拟自建封装测试生产线。

且芯动联科自成立以来采用Fabless经营模式进行运作,始终专注于MEMS惯性传感器芯片的研发和设计,将晶圆制造和芯片封装委托给晶圆制造商和外部的封装商完成。

其中,北方电子院管理的公司系芯动联科的封装商之一。

据招股书,截至招股书签署日期2023年4月20日,安徽北方微电子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电子院”)为芯动联科的关联方,系与芯动联科持股5%以上的股东北方电子院受同一集团控制的企业。

需要指出的是,据首轮问询回复,2018年5月前后,北方电子院管理的安徽电子院等主体与芯动联科始终保持业务联系,既有作为芯动联科的客户,向芯动联科采购MEMS陀螺仪、MEMS加速度计和技术服务;又有安徽电子院为芯动联科的供应商,为芯动联科提供MEMS晶圆代工及封装服务等。

即,安徽电子院不仅与北方电子院受同一控制,还是北方电子院管理的公司之一。

据2023年1月招股书及招股书,芯动联科向安徽电子院采购MEMS晶圆、封装服务和技术服务。

2019-2022年,芯动联科对安徽电子院的采购金额分别为127.82万元、510.17万元、821.54万元、1,952.42万元。同期,安徽电子院分别为芯动联科的第三大、第二大、第二大、第一大供应商。

其中,2019-2022年,芯动联科向安徽电子院采购封装服务的金额分别为96.74万元、320.69万元、579.06万元和764.13万元。

不难看出,2019-2022年,芯动联科向安徽电子院采购封装服务金额逐年上升,累计对安徽电子院的封装服务采购金额合计为1,760.62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安徽电子院有厂区位于汤和路2016号。

2.2 安徽电子院的厂区,与芯动联科子公司招聘信息的工作地址重叠

据广州绿网环境保护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绿网”)公开信息,安徽电子院编制日期为2022年8月的MEMS核心器件产业基地厂房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厂房改造项目环评报告”)显示,MEMS核心器件产业基地厂房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厂房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为安徽电子院。与此同时,该项目位于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汤和路2016号的厂区内,依托厂区内现有空置厂房进行改造。

也就是说,安徽电子院的厂区位于汤和路2016号。

值得注意的是,芯动联科的子公司在招聘平台上招聘封装厂操作工,并且工作地址为汤和路2016号。

据招股书,截至招股书签署日期2023年4月20日,北京芯动致远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动致远”)为芯动联科的全资子公司。

据公开招聘平台最新更新于2023年5月的信息,截至查询日2023年5月26日,芯动致远招聘封装厂操作工,工作内容为半导体芯片自动化测试生产,主要为操作自动化生产设备。工作地点为安徽省蚌埠市汤和路2016号。有封装测试经验者优先是上述职位的要求之一。工作地点的地图显示为大学科技园。

由上可知,芯动联科招聘的有关封装业务的封装厂操作工的工作地址,为安徽省蚌埠市汤和路2016号,与安徽电子院厂区所在地址存在重叠。

据2023年1月招股书,报告期内,芯动联科曾向安徽电子院租赁房屋。2019-2021年及2022年1-6月,芯动联科对安徽电子院的房租物业费分别为0.63万元、0元、0元、0元。

可见,2020年起,芯动联科不再向安徽电子院租赁房屋。

此外,在北方电子院让渡对芯动联科的控股权后,其管理的公司安徽电子院向芯动联科无偿转让专利申请权,并与芯动联科共同持有专利。

2.3 2019年9月,安徽电子院无偿向芯动联科转让专利权由两者共同持有

据2023年1月招股书,2019年9月,安徽电子院将其持有的“一种具有柔性铰链结构的MEMS扭摆式加速度计”对应的实用新型专利及发明专利无偿转让给芯动联科。转让完成后,芯动联科与安徽电子院共同拥有上述专利申请权。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号为2017211161186,发明专利申请号为2017107803705。

不仅如此,北方电子院完成对芯动联科控股权的让渡后,仍向其委派相关管理人员,直至2021年才不再向芯动联科委派管理人员。

2.4 2020年北方电子院向芯动联科委派管理人员,2021年起不再委派

据2023年1月招股书及招股书,2019-2022年,芯动联科的应付代垫款分别为23.17万元、16.76万元、0元、0.69万元。

其中,2021年末,芯动联科应付代垫款下降明显。对此,芯动联科表示原因主要系自2021年开始,北方电子院不再向芯动联科委派相关管理人员,芯动联科无需承担和支付相关费用。

也就是说,在2020年及之前,北方电子院向芯动联科委派相关管理人员。

上述情形看出,芯动联科向北方电子院管理的公司安徽电子院采购封装服务,但2023年5月,芯动联动发布的对外招聘职位的工作内容包括封装工作,并且封装相关职位的工作地址,与安徽电子院厂区地址重叠。需要指出的是,2020年起,芯动联科不再向安徽电子院租赁房屋。至此,芯动联科是否为北方电子院管理的安徽电子院招聘员工?芯动联科与北方电子院及其管理的公司之间是否相互独立经营?尚未可知。

问题尚未结束。

三、芯动联科与关联方产品或存重叠,称两者不构成同业竞争现信披迷局

而关于北方电子院的“疑云”远未散去。芯动联科与北方电子院管理的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情形遭到问询,对此,芯动联科回复称其与北方电子院管理的公司不存在同业情形。

而这背后,北方电子院管理的公司或为了消除上述同业情形,对产品进行改造。然而,其改造之后的产品仍与芯动联科现有产品及募投项目产品重叠,令人唏嘘。

3.1 华东光电曾系北方电子院管理的企业,2021年11月起不再受北方电子院管理

据招股书,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芯动联科将与持股5%以上的股东北方电子院受同一集团控制的企业均认定为关联方,其中包括华东光电集成器件研究所(以下简称“华东光电”)。

此外,据首轮问询回复,华东光电自2021年11月起从北方电子院独立,不再受北方电子院管理。

也就是说,在2021年11月之前,华东光电系北方电子院管理的主体之一。

需要指出的是,华东光电与芯动联科的业务或存重叠。

3.2 问询回复称华东光电不涉及传感器的生产,与华东光电不构成同业竞争

据首轮问询回复,监管层要求芯动联科说明华东光电MEMS传感器相关业务开展情况、具体所涉环节、8英寸项目的实施进展,与芯动联科现有业务以及募投项目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是否构成相同或相似业务,是否存在通过认定无实控人规避同业竞争监管要求的情况。

对此,芯动联科解释称,半导体的产业链按照所涉环节的不同可以分为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封装测试。芯动联科专注于MEMS惯性传感器芯片的研发、测试和销售,将晶圆制造、芯片封装环节交由晶圆制造厂商和封装厂商完成,不直接从事芯片的生产和封装;主要产品为MEMS加速度计和MEMS陀螺仪。

此外,芯动联科的募投项目为高性能及工业级MEMS陀螺开发及产业化项目、高性能及工业级MEMS加速度计开发及产业化项目、高精度MEMS压力传感器开发及产业化项目、MEMS器件封装测试基地建设项目,其中MEMS器件封装测试主要针对自身产品进行。

需要说明的是,据招股书,MEMS产品主要分为MEMS传感器和MEMS执行器。其中,MEMS传感器包括惯性传感器、压力传感器。另外,惯性传感器含加速度计、陀螺仪、磁力计。

另外,芯动联科表示,华东光电涉及MEMS传感器的相关业务主要包括为下游客户提供硅基MEMS传感器模组,主要环节为采购MEMS陀螺仪和MEMS加速度计后进一步加工、组装成惯性模组,同时其拟投资的8英寸项目晶圆制造产线建设项目,为下游客户提供晶圆代工服务。华东光电的MEMS传感器业务与8英寸项目均不涉及MEMS芯片的设计、封装及测试业务,亦不涉及MEMS陀螺仪和MEMS加速度计的研发或生产。

因此,华东光电与芯动联科分处产业链上下游,芯动联科现有业务、募投项目与华东光电的 MEMS传感器业务和8英寸项目均不构成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不构成同业竞争。

然而,事实或并非如此。

3.3 2021年,华东光电一项建设项目的产品包括传感器

据绿网公开信息,华东光电2021年9月编制的MEMS产能提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MEMS产能提升环评报告”)显示,截至编制日期2021年9月,华东光电拟于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汤和路 2016号-华东光电集成器件研究所处建设MEMS产能提升建设项目,该项目扩建利用产业园区102号厂房预留区,改造现有7,000平方米的部分厂房,达到MEMS芯片生产的扩能要求,项目建成后将新增15,000片/年晶圆加工能力。

且该项目扩建前后的产品方案显示,截至编制日期2021年9月,在扩建前,华东光电位于该厂区的项目产品产能包括硅MEMS微惯性器件(微加速度计、微陀螺) 的产能为5亿只/年,专用集成电路设计的产能为30种/年,混合集成电路与电子模块设计的产能为60种/年、BM1001系列MEMS加速度计的产能为1,200只/年。

也就是说,在MEMS产能提升建设项目实施之前,华东光电生产的产品已包括MEMS微惯性器件、MEMS加速度计等。

可见,华东光电在受北方电子院管理期间,华东光电涉及硅MEMS微惯性器件(微加速度计、微陀螺)及MEMS加速度计的生产,以及专业和混合集成电路的设计。另一方面,芯动联科主营MEMS惯性传感器芯片的研发、测试和销售,主要产品为MEMS加速度计和MEMS陀螺仪。对此,芯动联科称华东光电不涉及MEMS陀螺仪和MEMS加速度计的研发或生产。即至少截至2021年9月,华东光电与芯动联科的产品或存交叠。

问题尚未结束。

3.4 2022年安徽电子院或“接手”华东光电涉及同业产品项目,并进行改造

据MEMS产能提升环评报告,MEMS产能提升建设项目位于蚌埠市龙子湖区汤和路2016号102号厂房预留区。

上述项目实施前,硅MEMS微惯性器件(微加速度计、微陀螺)的产能为年产5亿只、微波功率管芯的产能为年产10万只、专用集成电路设计的产能为30种/年、半导体集成电路加工的产能为1.5万晶圆片/年、混合集成电路与电子模块设计的产能为60种/年、BM1001系列MEMS加速度计产能为1,200只/年。

另外,据安徽电子院的厂房改造项目环评报告,厂房改造项目位于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汤和路2016号原有MEMS核心器件产业园内,该项目对102号6英寸MEMS器件厂房空置区域进行改造。厂房改造项目实施之前,原有项目的产品及产能如下,硅MEMS微惯性器件(微加速度计、微陀螺)的产能为5亿只/年、微波功率管芯的产能为10万只/年、专用集成电路设计的产能为30种/年、半导体集成电路加工的产能为1.5万晶圆片/年、混合集成电路与电子模块设计的产能为60种/年、BM1001系列MEMS加速度计的产能为1,200只/年。该环评报告的编制日期为2022年8月。

通过对比发现,华东光电的MEMS产能提升,与安徽电子院的厂房改造项目的建设地点及建设前的产品及其产能一致。前文提到,华东光电自2021年11月起从北方电子院独立,不再受北方电子院管理。华东光电脱离北方电子院管理的过程中,是否将其在汤河路2016号的项目建设主体,变更为安徽电子院?不得而知。

需要指出的是,安徽电子院的厂房改造项目是建立在华东光电的原有项目的基础之上,系对华东光电原有产品进行改造。

然而,安徽电子院实施厂房改造项目实施后,或仍与芯动联科存同业的异象。

3.5 上述项目进行改造后安徽电子院产品包括传感器,与芯动联科产品重叠

据厂房改造项目环评报告,厂房改造项目实施后,安徽电子院生产的产品将包括压力传感器(工业/微压)、高精度惯性传感器、压力传感器(消费)。其中,压力传感器(工业/微压)的产能为2,000片/年、高精度惯性传感器的产能为500片/年、压力传感器(消费)的产能为5,000片/年。

并且,据厂房改造项目环评报告,安徽电子院生产工艺流程主要包括备片、氧化、光刻、刻蚀、离子注入、沉积等。

即安徽电子院实施厂房改造项目后将达到年产2.4万片各类MEMS传感器的生产规模,且不仅仅只是参与MEMS传感器的封装环节。

另外,厂房改造项目环评报告显示,根据检测信号的不同,压力传感器一般分为压阻式压力传感器、电容式压力传感器和谐振式压力传感器。

据招股书,芯动联科自称,其是掌握高性能MEMS惯性传感器核心技术并实现稳定量产的厂商。此外,相对于传统惯性传感器而言,MEMS惯性传感器的技术难点在于保持自身低成本、小体积、可批量生产优势的前提下,达到传统惯性传感器的高精度水平。

也就是说,芯动联科现有的MEMS加速度计和MEMS陀螺仪等MEMS惯性传感器产品或为高精度MEMS惯性传感器。且前文提到,高精度惯性传感器为安徽电子院厂房改造项目的产品之一。即,安徽电子院改造后的产品与芯动联科或存重叠。

另外,据招股书,芯动联科的募投项目包括高性能及工业级MEMS陀螺开发及产业化项目、高性能及工业级MEMS加速度计开发及产业化项目、高精度MEMS压力传感器开发及产业化项目。

高性能MEMS陀螺仪的发展方向为实现高灵敏度、强抗干扰和高精度等特点。高性能加速度计的目标为实现高灵敏度、环境适应性好、高精度的特点。

MEMS压力传感器是基于谐振式MEMS器件与相匹配的ASIC控制芯片共同作用的结果。

值得一提的是,首轮问询回复称,安徽电子院从事封测业务,与芯动联科不会形成同业竞争。

而据2023年2月17日通过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的规定包括,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简而言之,安徽电子院实施厂房改造项目后,产品包括高精度惯性传感器、压力传感器。反观芯动联科的募投项目,产品包括高性能MEMS陀螺仪、高性能MEMS加速度计等高精度惯性传感器以及压力传感器。这情形是否意味着,安徽电子院厂房改造项目实施后的产品,仍与芯动联科的募投项目存在重叠?安徽电子院是否实质与芯动联科存在业务竞争?存疑待解。

寓目暂为实,过者即为虚。上述种种问题,对于芯动联科而言或系其需直面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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