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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点:中证协三大要求规范研究业务,研报、调研纪要到评选,监管矛头明确指向近期舆情高发事件

财联社8月24日讯(记者刘超凤)监管对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推动研究业务的健康发展,再做新要求。

最新下发的《情况通报》就三方面问题提出要求,其一是就研究报告中披露公司持股情况重申要求;其二是进一步规范调研纪要管理;其三是加强对分析师参加外部评选的管理。从上述三项要求来看,均与近期卖方研究出现的问题,近而引发舆情关注有关。

第一项要求中,重申披露券商持有相关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具体情况,包括持股业务类别、持股量、锁定期等等。除了做市业务外,包销、自营等业务持股以及另类子公司持股均包含在内。


(相关资料图)

第二项要求则明确要求“上市公司调研纪要仅供内部存档或撰写研究报告使用,不得对外发布或提供给客户”。

第三项要求是对分析师外部参评管理,也是本次发文的重点,在证券分析师受到监管处罚、监管措施、立案调查或自律惩戒等情形时,应终止继续参评,已获奖的须取消当年奖项。

关注一:持有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研报中要披露持股

中证协最新下发的证券研究领域的《情况通报》中,涉及研究报告中披露公司持股情况、加强会议纪要管理、加强分析师外部评选管理三方面。中证协表示,此举是为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防范利益冲突,推动证券研究业务健康发展。

在研报管理方面,证监会2020年3月份修订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中提及了公司持股披露要求,即证券公司发布对具体股票作出明确估值和投资评级的证券研究报告,公司持有该股票达到相关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应在证券研报中披露持股情况,且在研报发布日及第二个交易日不得进行与证券研究报告观点相反的交易。

本次《情况通报》对此规定加以补充,具体如下:

一是明确了持股范围,即“包括在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账户下,除做市业务外,包销、自营等业务持股以及另类子公司持股(主要为跟投),且持股类型包括上市公司A股和H股已发行股份”;

二是细化了持股情况披露的内容,“包括持股业务类别、持股量、锁定期等”;

三是要求在研报中向客户披露“发布研报业务潜在的利益冲突风险”。

中证协表示,后续将在修订发布研究报告业务相关自律规则中进一步明确该项要求。

关注二:调研纪要管理不得对外发布或提供客户

在调研纪要管理方面,中证协要求券商加强分析师进行上市公司调研活动管理,再次重申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的具体要求,即“上市公司调研纪要仅供内部存档或撰写研究报告使用,不得对外发布或提供给客户”。

与此前不同的是,中证协强调,如发现违反规定发送调研纪要,将依据有关自律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关注三:加强分析师外部参评管理

最后,分析师外部参评管理也是本次发文的重点,明确了分析师受监管处罚或自律惩戒等情形时,应终止继续参评,已获奖的须取消当年奖项。

第一种情形,是分析师在报名后至评选结果公布前因违法违规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被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被立案调查,或被协会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分析师所在机构应当在知悉上述情况当天告知评选主办方,并向评选主办方提出终止相关分析师及其所在参评团队继续参评。

第二种情形,是分析师在评选结果公布后至本年度结束前受到前述处理或立案调查,分析师所在机构应当在知悉,上述情况当天告知评选主办方,并向评选主办方提出取消相关分析师及其所在参评团队当年获得的奖项。

中证协于2019年10月发布的《证券分析师参加外部评选规范》中,较多篇幅或规定涉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选结果”“不得拉票”等内容,也有涉及被监管处罚的相关规定。其中包括:“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当年及未来两年不得推荐参加评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被中国证券业协会采取书面自律措施,当年及未来一年不得推荐参加评选”。

由此可见,该《情况通报》的要求更加细化和严厉,并对已拿到奖项的情况进行了补充。

去年的新财富评选就发生了类似情况。2021年,新财富医药生物行业第一名空缺,原本由兴业证券原医药首席分析师徐佳熹团队摘得第一名,他本人也将顺势获得新财富“白金分析师”称号,这意味着累计获得7届“新财富最佳分析师”第一名。

一篇医美行业深度研报却让他错失该奖项和荣誉。徐佳熹去年发布的《医美行业深度:举重若“轻”,求美有方》,因存在具体判断或观点论述不够严密、个别内容数据列示错误等问题,被福建证监局出具警示函。今年3月份,徐佳熹转岗至兴业证券自营分公司任副总经理,主要负责证券投资部。

证券研究业务一直是券商声誉风险的高发地。此前,某电子分析师在朋友圈高喊4000点,并声称是全网第一人;以及某通信首席分析师发布了对上市公司的不当言论,被券商合规问责并解除劳动合同,当地证监局也对其下发了责令改正的罚单。

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并加强了证券研究相关的管理。今年4月29日,财联社此前报道过中证协发文明确要求证券分析师不得参与无资质主办方的证券投资研讨会,后者涉嫌违规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涉嫌出售研究报告等收费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中证协彼时提到,券商应加强证券分析师声誉风险管理,维护行业声誉。而个别证券分析师的不当言行,可能引发所在机构甚至整个行业的信誉危机。

(文章来源:财联社)

标签: 上市公司 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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