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决定自2022年4月8日起施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文章来源: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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