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内多项税收优惠政策陆续出台,从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同维度为企业带来红利。而对于企业的经营能力考验而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或为“锦上添花”,企业自身的持续经营能力才是“硬功夫”。若一味依赖税收优惠,并非利于企业的长久发展。
在实际核查过程中,监管层关注重心通常围绕对税收优惠政策的选取和实施是否合法合规;母公司及重要子公司、各主要业务所适用的主要税种、税率是否如实、完整披露;税收优惠金额对净利润的影响程度等,尤其是税收优惠金额占比情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指出,拟上市公司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一、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国家重点扶持产业和项目可享受不同程度优惠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义务,也是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据司法部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在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五条指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而第二章第六条则指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三章,则是对应纳税额做出明确规定。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指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除此以外,《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对企业税收优惠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四章第二十五条指出,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二十六条指出,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指出,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而第二十八条指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条指出,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第三十一条指出,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二条指出,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三十三条指出,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第三十四条指出,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可见,《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当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可以享受不同程度上的税收优惠。
二、税收优惠包括减税、免税、退税等方式,格局趋向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
众所周知,税收优惠是指国家在税收方面给予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各种优待的总称,是政府通过税收制度,按照预定目的,减除或减轻纳税义务人税收负担的一种形式。
据中央政府引援自税务总局信息,税收优惠的基本原则为促进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统筹区域发展,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等,有效地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作用,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而按照上述原则,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已将过去以区域优惠为主,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格局。
需要指出的是,税收优惠包括减税、免税、退税等内容。
减税即依据税法规定,减除纳税义务人一部分应纳税款。它是对某些纳税人进行扶持或照顾,以减轻其税收负担的一种特殊规定。一般分为法定减税、特定减税和临时减税三种方式。
免税即对某些特殊纳税人免征某种(或某几种)税收的全部税款。一般分为法定免税、特定免税和临时免税三种方式。
出口退税是指为了扩大出口贸易,增强出口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按国际惯例对企业已经出口的产品,退还在出口前各环节缴纳的国内流转税(主要是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款。
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与出口退税先征后退、投资退税一并属于退税的范畴,其实质是一种特殊方式的免税和减税规定。目前,中国采取即征即退政策仅限于缴纳增值税的个别纳税人。
先征后返则是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征收入库后,再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的程序给予部分或全部退税或返还已纳税款。它属于财政补贴范畴,其实质也是一种特定方式的免税或减免规定。目前,中国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主要适用于缴纳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加计扣除是指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和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其他国家鼓励安置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的一种优惠政策。
加速折旧即按税法规定对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人,准予采取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的办法,加快折旧速度,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此外,税收优惠还包括延期纳税、再投资退税、税收抵免、减计收入、投资抵免、起征点、免征额等方式。
三、“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出台,优惠事项从三个阶段分类
时间移至2019年。
2019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该《指引》是在2017年4月版本基础上跟进梳理形成的,能够方便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发挥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税收作用。
《指引》归集了截至2019年6月,国内针对创新创业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陆续推出的89项税收优惠政策措施,覆盖企业从初创到发展的整个生命周期。
《指引》主要从促进创业就业、鼓励科技创新两个方面,展示了支持创业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最新成果。其中,在鼓励科技创新方面,《指引》指出:为进一步促进创新能力提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力度逐步加大,企业委托境外发生的研发费用纳入加计扣除范围,所有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均由50%提高至7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已推广到所有制造业领域。此外,为进一步促进创新产业发展,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条件进一步放宽。
值得关注的是,《指引》延续了2017年的体例,其中的优惠事项汇编继续按照三个阶段,对企业初创期、成长期和成熟期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分类整理,在内容上展示了支持创业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最新成果。
其中初创期包括3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18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9项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15项对资金、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助力的创投企业、金融机构等给予税收优惠。
企业成长期税收优惠包括2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3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3项购买符合条件设备税收优惠、2项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8项科研机构创新人才税收优惠。
而企业成熟期税收优惠则包含4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5项软件企业税收优惠、14项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3项动漫企业税收优惠。
值得一提的是,4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分别为: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职工教育经费按照8%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需特别说明的是,初创期中包含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实际上同样适用于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
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1月17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具体来看,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钢股份”)是一家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优特钢生产与销售的企业。主要产品为汽车用钢、工程机械用钢、铁路用钢、弹簧钢、轴承钢、船用锚链钢、高压锅炉管用钢、管坯钢等,产品主要用于汽车、铁路、机车、锅炉、船舶、机械制造等行业。
据沙钢股份2020年年度报告税收优惠部分,沙钢股份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沙钢股份通过税收筹划及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地,全年享受各类税收优惠6,500万元。
可见,衡量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为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三项。
需要指出的是,在《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中,同时出现小微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两个概念。二者是否存在区别?若企业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要求,也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要求,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此,景德镇市财政局在2019年6月26日发布的“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解读”中给出了解答。
据景德镇市财政局公开信息,“小微企业”是一个习惯性的叫法,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界定,目前所说的“小微企业”是和“大中企业”相对来讲的。据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于2011年6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将16个行业的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小微企业可以理解为其中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而“小型微利企业”的出处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指的是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特定企业,其特点不只体现在“小型”上,还要求“微利”,主要用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一定要谨记税法上的“小型微利”四个字,并按照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去判断是否符合条件。
此外,若企业既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可按照自身实际情况由纳税人从优选择适用优惠税率,但不得叠加享受。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力度逐步加大,申报时享受优惠时间增加至三个月
除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企业处于成长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也引来众多关注。
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21年9月13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以下简称“《公告》”),以及2021年9月14日发布的“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公告》主要包括三项内容:
一是在2021年10月份预缴申报时,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此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平时预缴时不享受。2021年3月底,财税部门明确,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允许企业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根据国务院最新部署,《公告》明确在2021年10月份预缴申报时,允许企业多享受一个季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二是增设优化简化研发费用辅助账样式。为便于企业准备合规的研发费用辅助账,税务总局2015年制发《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发布了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对帮助纳税人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和享受优惠政策起到积极作用。考虑到部分中小微企业财务核算水平不高,准确归集、填写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有一定难度,《公告》增设了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降低了填写难度。
三是调整优化了“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公告》改为统一计算所有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简化了计算方法,允许多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调剂使用,总体上提高了可加计扣除的金额。
可见,从平时预缴时不享受,到允许企业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再到2021年10月预缴申报时,允许企业多享受一个季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看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优惠力度也逐步加大。
而上述调整对企业有哪些好处?
《公告》解读显示,按现行政策规定,“其他相关费用”采取限额管理方式,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97号公告明确按每一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对于有多个研发项目的企业,其有的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占比不到10%,有的超过10%,不同研发项目的限额不能调剂使用。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方便计算,让企业更多地享受优惠,《公告》将“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调整为按全部项目统一计算,不再分项目计算。
假设某公司2021年度有A和B两个研发项目。项目A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9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12万元;项目B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10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
按照97号公告的计算方法:项目A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10万元[90*10%/(1-10%)],按照孰小原则,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10万元;项目B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11.11万元[100*10%/(1-10%)],按照孰小原则,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两个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合计为18万元。
而按照《公告》明确的计算方法:两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21.11万元[(90+100)*10%/(1-10%)],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20万元(12+8),大于18万元,且仅需计算一次,减轻了工作量。
五、增值税改革进一步深化,出口退税总额保持2.6%的年均增长
不止如此,近年来,国内颁布了多项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为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于2019年3月20日颁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预示着国内增值税改革迈上新台阶。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的主要内容为: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通过《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可知,虽然随着增值税率的降低,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但近年来,国内多项产品出口退税率调增,且出口退税金额也呈上升趋势。
据2020年3月1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现就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
同时,据国家税务总局援引自公开信息,近五年来,中国出口退税总额从2016年的11,742亿元增长至2020年的14,549亿元,年均增长2.6%,五年累计办理出口退税70,736亿元,有力降低了外贸企业成本,增厚了外贸企业利润。
六、多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出炉”,为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保驾护航”
除了出口退税力度逐步加大,近年来,国内还颁布了一系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2021年3月发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进一步明确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性。在此背景下,多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出台,对集成电路、软件产业、新型显示产业等行业带来积极影响。
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于2021年3月16日颁发的《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对下列情形,免征进口关税。
(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下同)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以及线宽小于0.25微米的特色工艺(即模拟、数模混合、高压、射频、功率、光电集成、图像传感、微机电系统、绝缘体上硅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下同)原材料、消耗品,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包括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零配件。
(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
(三)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即靶材、光刻胶、掩模版、封装载板、抛光垫、抛光液、8英寸及以上硅单晶、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
(四)集成电路用光刻胶、掩模版、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生产设备(包括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零配件。
(五)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以及符合本条第(一)、(二)项的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但《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除外。上述进口商品不占用投资总额,相关项目不需出具项目确认书。
此外,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还陆续颁发《关于2021-2030年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9号)、《关于“十四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1号)、《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等通知。
而上述政策的颁布,预示着税收优惠将从企业经营的各个维度,为其经营发展“助力”。
七、法规加大对利用“税收洼地”逃税行为的监控力度,对企业强调“实质性运营”
而与税收优惠息息相关,“税收洼地”同样值得关注。目前,国内还存在海南自贸港、深圳前海、西部地区等区域性税收优惠的“洼地”。
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0年6月23日发布的《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一、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所称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二、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1年5月27日发布的《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设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显然,“税收洼地”能够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对企业持续经营具有积极作用。但入驻“税收洼地”后并不意味着可以“高枕无忧”。
2021年3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指出,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和监管。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行业、地区和人群,根据税收风险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加强预防性制度建设,加大依法防控和监督检查力度。
可见,国内对于“税收洼地”的态度,可谓“鼓励与监管并存”。而这也体现在了“实质性运营”原则中。
为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地,在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及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文》”)中,明确了实质性运营所需具备的要素以及对不同适用情形的具体要求。
在《1号文》中,主要针对以下4种情形,对其实质性运营所需条件做出了规定。
(一)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且在自贸港之外未设立分支机构,在此情况下,居民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资产均需在自贸港,上述四项因素中任何一项不在自贸港的,均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条件。
(二)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在自贸港之外设立分支机构。这种情况属于总机构是在自贸港的跨自贸港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此情况下,判定实质性运营时主要把握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是否能够从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资产四个维度实施对各分支机构的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三)注册在自贸港之外的居民企业在自贸港设立分支机构。这种情况属于总机构是在自贸港外的跨自贸港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此情况下,判断在自贸港的分支机构是否实施实质性运营,主要考察分支机构是否具备与生产经营职能相匹配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
(四)非居民企业在自贸港设立机构场所。这种情形与第三种情形的判断标准相似,强调机构、场所具有生产经营职能。其判断标准也是考察在自贸港的机构、场所具备与其生产经营职能相匹配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
八、税收优惠续期申请期间能否按照优惠税率预缴,中介机构应当给出专业判断
而将目光移至资本市场。税收优惠政策多种多样,但是就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而言,若对税收优惠存在依赖,或影响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据2020年7月10日起实施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此外,据证监会于2020年6月12日发布的【第31号公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年修订)》,第七十三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报告期内母公司及重要子公司、各主要业务所适用的主要税种、税率。存在税收减、免、返、退或其他税收优惠的,应按税种分项说明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批准或备案认定情况、具体幅度及有效期限。
报告期内发行人税收政策存在重大变化或者税收优惠政策对发行人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发行人应披露税收政策变化对经营成果的影响情况,或者报告期内每期税收优惠占税前利润的比例,并对发行人是否对税收优惠存在严重依赖、未来税收优惠的可持续性等进行分析。
除此之外,税收优惠续期申请期间,拟上市公司是否可以按照优惠税率预提预缴的问题,也是讨论最多的问题之一。对此,证监会曾在“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中给出说明。
据证监会发行监管部于2019年3月25日发布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的问题5“税收优惠”部分:发行人取得的税收优惠到期后,发行人、保荐机构、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应对照税收优惠的相关条件和履行程序的相关规定,对拟上市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到期后是否能够继续享受优惠进行专业判断并发表明确意见:(1)如果很可能获得相关税收优惠批复,按优惠税率预提预缴经税务部门同意,可暂按优惠税率预提并做风险提示,并说明如果未来被追缴税款,是否有大股东承诺补偿;同时,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税收优惠不确定性风险。(2)如果获得相关税收优惠批复的可能性较小,需按照谨慎性原则按正常税率预提,未来根据实际的税收优惠批复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因此,拟上市公司在招股书中表示其在税收优惠续期申请期间,继续按照优惠税率预提预缴时,应当关注其是否满足以下条件:(1)是否经税务部门同意(2)是否做出风险提示(3)是否说明若未来被追缴税款会有大股东承诺补偿(4)保荐机构、律师和申报会计师是否已进行专业判断并发表明确意见。
而对税收优惠构成严重依赖的比例究竟为多少?监管层核查的重点又是什么?在具体的案例中,上述问题的答案或可“窥见一二”。
九、奥海科技被问及对税收优惠是否构成依赖,安健科技软件税收优惠合法合规性遭问询
事实上,因为税务问题而被问询甚至上市“折戟”的公司不在少数,包括违规税收处理、重大税务处罚、税费应缴未缴等。而其中,拟上市企业对税收优惠存在依赖的情形,引得监管层关注。
据东方财富Choice公开数据,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海科技”)主要从事充电器、移动电源等智能终端充储电产品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
据证监会于2019年9月27日发布的《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报告期各期末,奥海科技应交税费主要为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请奥海科技补充披露:(1)报告期各期应交税费的具体明细及金额,各报告期各项税费的计税范围、计提金额、实际缴纳金额及与相应收入、成本的匹配关系;(2)各期增值税、所得税的期初额、当期发生额、期末额及与相关收入的匹配关系;(3)报告期内增值税、所得税优惠对利润的占比情况,并说明奥海科技对税收优惠是否存在重大依赖;(4)税收优惠对递延所得税计量的影响。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奥海科技报告期内的税项处理的正确性、规范性发表明确意见。
同时,在“关于税项”部分,证监会要求奥海科技说明:(1)请结合报告期各期的收入、采购的波动情况,分析应交增值税和应交所得税的波动是否合理;(2)请说明报告期各期的纳税调整事项以及各项调整的原因,以及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勾稽情况;(3)请说明报告期各期奥海科技享受的税收优惠的具体金额以及占净利润的比例,并说明奥海科技对税收优惠是否存在依赖。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通过上述证监会对奥海科技的问询,拟上市公司是否对税收优惠是否构成依赖,以及拟上市公司是否将税收优惠对净利润的影响程度如实、完整披露,均是监管层关注的重点。
而深圳市安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健科技”)也存在同样问题。
据东方财富Choice公开数据,安健科技主要从事数字X线摄影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据证监会于2017年12月27日发布的《第十七届发审委2017年第82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安健科技(首发)未通过。
审核结果公告显示,报告期内安健科技享受的税收优惠金额占同期利润总额的比例总体较高。证监会要求安健科技代表说明:(1)产品中软件部分的具体应用情况,相关软件税收优惠是否合法合规;(2)安健科技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的理由及依据。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和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而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股份”)的上市之路同样并不顺利。
据东方财富Choice公开数据,四方股份主要从事继电保护、电网自动化及发电厂自动化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
据证监会于2008年4月11日发布的发审委2008年第52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四方股份(首发)未获通过。
而据证监会于2010年4月13日发布的发审委2010年第65次工作会议公告的补充公告显示,证监会发审委定于2010年4月14日召开2010年第65次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会议,具体会议事项已经公告。鉴于四方股份尚有相关事项需要进一步落实,决定取消第65次发审委会议对该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审核。
而直到2010年12月6日证监会发审委2010年第239次会议上,四方股份才获得通过。
一次被否,一次取消审核,四方股份的上市之路充满“坎坷”,其原因无从得知,但四方股份软件增值税退税收入高企的情形,值得关注。
据四方股份于2010年12月29日签署的招股书(以下简称“招股书”),四方股份为高新技术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的有关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00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007年,四方股份按照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2009年和2010年上半年,四方股份按照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对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计缴增值税后,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的政策。
2007-2009年以及2010年1-6月,四方股份申报报表净利润分别为10,507.59万元、12,673.12万元、12,790.38万元、3,631.81万元,同期软件增值税退税收入分别为4,469.23万元、5,010.45万元、4,808.89万元、1,725.39万元。软件增值税退税收入占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42.53%、39.54%、37.6%、47.51%。
此外,2007-2009年以及2010年1-6月,四方股份按15%所得税率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分别为929.98万元、3,579.44万元、3,658.97万元、753.42万元。同期扣除税收优惠额后的净利润分别为5,727.76万元、6,836.95万元、6,824.68万元、1,701.88万元。
可见,仅软件增值税退税收入占四方股份净利润的比例就已经超过三成,而2007年以及2010年上半年甚至超四成。
此外,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欧家居”)(首发)获通过,但其同样因为税收优惠占比高企而被发审委提出询问。
据证监会主板发审委2015年12月11日发布的2015年第204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帝欧家居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按15%征收以及安置残疾人企业所得税税收减免和增值税税收返还的税收优惠。2012年至2015年上半年,帝欧家居享受的税收优惠占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28.77%、30.34%、33.77%和38.18%。请帝欧家居代表结合报告期残疾员工的人数变动情况进一步说明帝欧家居是否持续符合福利企业主体的规定条件和要求,是否存在违反税收征管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帝欧家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的限额政策及适用等;帝欧家居享受税收优惠对其业绩的影响与依赖程度以及未来是否能够持续享受福利企业税收政策优惠的风险揭示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由此可见,在税务问题中,拟上市公司是否对税收优惠构成依赖,往往能对其持续盈利能力产生影响,因此税收优惠依赖现象成为监管层核查的重中之重。而通过具体案例能够看出,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占比在三成,构成依赖的特征或较为明显。而除此以外,税收优惠是否面临被撤销的风险、是否在招股书中做出关于税收优惠的风险提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采取是否合理等问题,同样需要企业和投资者擦亮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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