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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鼎股权投资违规遭责令改正 未对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关于对吉林省诚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显示,吉林省诚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鼎股权投资”)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在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过程中,存在使用管理人账户收付基金财产、募集资金使用未履行内部划转审批流程等情形,未充分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二是未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

三是基金产品合伙协议缺少基金信息提供的内容、方式等必要条款。

四是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记录等相关材料。

诚鼎股权投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诚鼎股权投资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条第二款:募集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基金合同应当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吉林省诚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吉证监决〔2021〕17号

吉林省诚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在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过程中,存在使用管理人账户收付基金财产、募集资金使用未履行内部划转审批流程等情形,未充分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二是未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

三是基金产品合伙协议缺少基金信息提供的内容、方式等必要条款。

四是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记录等相关材料。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1年10月11日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标签: 诚鼎 股权 投资 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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