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河北监管局近日发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2号)显示,经查,恒银期货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机制对居间业务、客户资料实施有效管理,客户投诉处理制度执行不到位。上述情况反映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二项。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河北证监局决定对恒银期货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官网显示,恒银期货有限公司于1999年9月21日在原秦皇岛恒银期货经纪公司基础上重新注册成立的,是河北省唯一一家法人期货公司,注册资本为24674.2021万元,拥有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以及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会员资格和席位,从事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及投资咨询业务。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恒银期货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河北省国富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持股比45.86%。河北省国富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河北省国富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2021年期货公司评级排名中,恒银期货评级为B。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一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持续完善覆盖境内外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其业务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公开投诉处理流程,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及与客户的纠纷。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数据备份制度,对交易、结算、财务等数据进行备份管理。期货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除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外,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非法提供给他人。客户资料保存期限自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期货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一)公司治理不健全,部门或者岗位设置存在较大缺陷,关键业务岗位人员缺位或者未履行职责,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持续经营;
(二)业务规则不健全或者未有效执行,风险管理或者内部控制等存在较大缺陷,经营管理混乱,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持续经营或者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三)不符合有关客户资产保护或者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可能影响客户资产安全;
(四)未按规定执行分支机构统一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
(五)未按规定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
(六)未按规定委托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
(七)交易、结算或者财务信息系统存在重大缺陷,可能造成有关数据失真或者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八)信息系统不符合规定或者未按照规定要求实施信息系统管理,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
(九)违规开展关联交易,可能影响持续经营;
(十)未按规定实施外部接入信息系统管理,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
(十一)未按规定调拨和使用自有资金,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
(十二)未按规定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
(十三)设立、收购、参股境外经营机构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
(十四)未按规定履行对境外经营机构的管理责任,导致境外经营机构运营不合规或者出现较大风险的;
(十五)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停业、发生重大风险或者涉嫌严重违法违规,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治理或者持续经营;
(十六)存在重大纠纷、仲裁、诉讼,可能影响持续经营;
(十七)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报送、披露或者报送、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八)其他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规定或者出现其他经营风险的情形。对经过整改仍未达到经营条件的分支机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有权依法关闭。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五十五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或者出现经营风险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谈话、提示、记入信用记录等监管措施或者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期货公司逾期未改正,其行为严重危及期货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涉嫌严重违法违规正在被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调查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或者暂停部分期货业务;
(二)停止批准新增业务;
(三)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四)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五)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限制期货公司自有资金或者风险准备金的调拨和使用;
(七)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对经过整改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的期货公司,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对经过整改仍未达到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严重影响正常经营的期货公司,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撤销其部分或者全部期货业务许可、关闭其分支机构。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恒银期货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2号)
恒银期货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未建立健全机制对居间业务、客户资料实施有效管理,客户投诉处理制度执行不到位。上述情况反映你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二项。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整改措施,完善内部控制,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1年9月18日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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