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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改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优化注册制新股发行承销制度,促进买卖双方博弈更加均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部分网下投资者重策略轻研究,为博入围“抱团报价”,干扰发行秩序等新情况新问题,证监会在加强发行承销监管的同时,对《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进行适当优化。

本次修改《特别规定》,取消新股发行定价与申购安排、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次数挂钩的要求;删除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价格区间的相关规定,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业务规则中予以明确。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同步完善了科创板、创业板新股发行定价相关业务规则。

按照有关立法程序的要求,《特别规定》自2021年8月6日至9月5日在证监会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反馈意见情况看,社会各界对修改思路和修改内容总体认同,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意见建议。证监会对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吸收采纳合理意见。

修改后的《特别规定》自2021年9月18日起施行。规则发布前已刊登招股文件启动发行工作的企业,适用原规定;规则发布后启动发行工作的企业,适用新的规则。

【第21号公告】《关于修改<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1〕21号

现公布《关于修改<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关于修改《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的决定

附件2:关于修改《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的立法说明

中国证监会

2021年9月18日

(文章来源:证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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