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满坤科技”)回复了深交所下发的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问询函中,深交所就实际控制权、实际控制人协助调查事项、收入、行政处罚等方面提出了25个问题。
关于实际控制人协助调查事项,深交所注意到,洪记英曾于2019年根据江西省监察委员会办案人员要求,协助调查原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曹永琳受贿案件。根据“(2019)赣10刑初26号”《判决书》所记载的内容:2013年5月,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和废水排放超标两次被省环境监察局下达处罚告知书,拟共计罚款26.5万元。应洪记英的请托,曹永琳决定将罚款降为10万元。为感谢曹永琳的关照,2013年5月,洪记英在省环保厅停车场送给曹永琳3万元。2017年9月,曹永琳已退回该笔款项。2020年7月21日,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曹永琳案作出刑事判决。
对此,深交所提出两点问题,要求满坤科技说明相关案件基本情况、判决结果,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曾经或正在因相关案件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说明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存在因相关案件被继续追诉或受到行政处罚风险,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或重大违法行为。
对于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判决结果,满坤科技在回复中表示,经查阅曹永琳案件的“抚检三部刑诉[2019]1号”起诉书及“(2019)赣10刑初26号”判决书摘要:2019年5月19日,曹永琳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江西省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2019年10月30日,曹永琳被移送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10月31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12月9日,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曹永琳犯受贿罪并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7月21日,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曹永琳案作出刑事判决。根据“(2019)赣10刑初26号”《判决书》摘要,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曹永琳案作出以下判决:(1)被告人曹永琳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2)追缴的赃款705.6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此外,满坤科技表示,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不存在曾经或正在因相关案件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况;公司及洪记英的前述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或重大违法行为,其他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亦不存在违法犯罪记录。
据了解,满坤科技创业板首发申请已于今年5月26日获受理,公司拟公开发行不超过3687.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00%,拟募集资金9.96亿元,全部用于吉安高精密印制线路板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满坤科技此次的保荐机构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陈春芳、马睿。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洪氏家族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洪氏家族合计持有公司1.00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0.42%。其中,洪俊城、洪娜珊系夫妻关系,洪俊城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洪娜珊为公司董事;洪耿奇、洪耿宇系洪氏夫妇之子,洪耿奇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洪耿宇任公司重大项目办建设项目副总经理;洪丽旋、洪丽冰系洪氏夫妇之女,洪丽旋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洪丽冰任公司总经办主任;洪记英系洪俊城之妹,任公司副总经理。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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