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还原
刘某于2011年3月在某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并签署《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风险揭示书》等文件。刘某称:2019年3月,该证券公司投资顾问魏某向其表示公司有帮客户操盘股票的业务,保证盈利10%,双方遂达成约定,刘某向魏某支付6000元服务费,刘某将资金账号及密码告知魏某,全权委托魏某买卖股票,后账户亏损5万元。
2021年4月,刘某向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简称“法律服务中心”)申请调解,以某证券公司投资顾问魏某违规代其操作股票账户给其造成亏损为由,要求证券公司赔偿5万元损失。
法律服务中心受理后迅速组织当事人选定调解员并启动调解程序。调解员通过与当事人、魏某充分沟通,并综合各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后,分析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体现在:(1)魏某是否存在违规代投资者操作股票账户的行为?(2)魏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证券公司是否应对投资者刘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投资者自身是否存在过错,应对损失承担何种责任?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厘清各方责任,调解员在证券公司的积极配合下,查阅了投资者的后台操作记录,明确了具体操作地址及操作人。魏某称其虽然答应刘某代其操盘,但实际上大多是为执行刘某的操作指令,并提供了部分微信指令记录截图。
在了解基本情况后,调解员组织各方采用电话、视频等方式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分析认为:(1)通过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可证明刘某与魏某私下达成委托操盘合意,而投资者后台操作记录证明魏某存在代其操作股票的事实。(2)魏某代客操盘是以自己获利为出发点,其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其应自行承担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3)证券公司在经纪合同及《风险揭示书》以及投资者电话回访过程中均已明确告知投资者不得委托证券公司员工代理买卖股票,在此情况下,投资者仍私下委托魏某代为操盘,应承担部分责任。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向刘某解读了“全权代理”,指出该行为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分别向证券公司和魏某阐释了本案的利弊。各方逐渐认识到自身问题,接受了调解建议并达成了和解方案,由证券公司对魏某代客操盘部分产生的佣金进行了全额返还,魏某返还了6000元的服务费并给予投资者刘某一定数额的补偿。
二、案件评析
证券公司员工不得接受客户全权委托买卖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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