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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变动瑕疵干扰历史沿革合规性 监管要求信披与核查“双管齐下”

  2020年12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受理了山东寿光市坤隆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隆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文件。2021年8月30日,坤隆股份申请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七条,深交所决定终止对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

从2021年1月的首轮问询到终止上市,历时七个月,坤隆股份的上市历程戛然而止。上市终止的背后,坤隆股份历史沿革中的股东出资、股权转让遭问询。而基于相关法规与制度,除了证监会强调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质量外,深交所在创业板申报企业发行上市审核中也重点关注拟上市企业的股权变动瑕疵或者纠纷问题,并要求拟上市企业强化信披中介机构从严核查。

 

一、坤隆股份上市进程按下“刹车键”,撤材料背后遭遇“33问”

2021年1月28日,深交所对坤隆股份出具的审核函〔2021〕010204号《关于山东寿光市坤隆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截至撤材料前,深交所对坤隆股份进行了一轮审核问询,在问询过程中,共提出31个问题,涉及关于未决诉讼、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历史沿革、行政处罚与经营的合法合规性等等。

招股书披露,(1)2004年,刘林清、赵荣海、刘成勇、孙孟月、刘全文向寿光市坤隆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坤隆股份的前身,以下简称“坤隆有限”)投入货币资金合计40万元。该次出资未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且未在工商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为补正前述瑕疵,2005年10月25日,坤隆有限与刘全文等五人签署《以资抵债协议》,约定坤隆有限以机器设备作价偿还所欠刘全文等五人共计40万元的债务。对于坤隆股份历史沿革相关事宜,刘成勇、赵荣海无法取得联系或明确拒绝访谈。

(2)2006年9月,吴法祥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作价500万元向坤隆有限增资,前述土地使用权相关出让金实际均为公司支付。为弥补前述瑕疵,2012年坤隆股份召开股东大会,同意由吴法祥增加现金出资500万元用以补足2006年9月的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出资,该500万元出资计入公司资本公积。2015年坤隆股份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坤隆股份相应调减期初无形资产500万元,调减期初资本公积500万元。

(3)北京淼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北京淼森”)成立于2012年4月,2012 年6月北京淼森认购坤隆股份800万股股份。北京淼森主要从事投资业务,现持有坤隆股份20.0707% 的股权,其股东构成为贾娜持股80%,贾永强持股20%。

基于上述情形,深交所要求坤隆股份补充披露:

(1)相关事项的具体情况,已采取的整改或者补救 措施,相关纠纷的解决情况,以及保荐人、坤隆股份律师关于相关瑕疵是否已得到弥补,是否仍存在纠纷或者被处罚风险,是否会构成首发法律障碍等事项的结论性意见;

(2)刘成勇、赵荣海对坤隆股份历次增资及与其他股东间的历次股权转让是否系真实意思表示,对于其持有的坤隆股份股权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相关增资或股权转让事宜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吴法祥以无形资产增资以及瑕疵补足事项过程的会计处理情况,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4)贾娜、贾永强的个人履历,与坤隆股份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亲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5)北京淼森成立后即入股坤隆股份的原因及定价公允性,股权转让价款支付、资金来源、税收缴纳等情况,股权转让是否真实,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6)坤隆股份是否存在已解除或正在执行的对赌协议或类似安排,如是,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相关要求逐条披露相关情况。请保荐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发表明确意见。

这意味着,细分来看,坤隆股份此番上市关于历史沿革情况,遭遇深交所“六连问”。回溯历史,基于坤隆股份2004年相关股东出资未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且未在工商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实控人吴法祥2006年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作价500万元向坤隆有限增资、成立于2012年的北京淼森在其成立两个月后认购坤隆股份的股份等情形,坤隆股份历史沿革的股权变化的合规性与真实性,均受到监管层的关注。

而此次,坤隆股份撤材料背后或非偶然,从其首轮问询的33个问题来看,其历史沿革的股权变动背后或疑云丛生。作为冲击创业板的拟上市企业,坤隆股份在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环境中难以突围的背后,或离不开严监管的规制与打击。

 

二、创业板上市审核关注股权变动瑕疵或纠纷,要求发行人强化信披中介机构从严核查

值得注意的是,基于相关法规与制度,深交所在创业板申报企业发行上市审核中,需要基于创业定位,审核并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19年,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拉开了资本市场深改序幕。注册制改革中,科创板发挥“试验田”的作用显著,有力地推进了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而且注册制改革试点扩大到创业板。

作为计划在创业板上市的坤隆股份,其首轮问询中的历史沿革中关于股东出资、股权转让的问题,系其接受上市审查需要直面的问题之一。

除了《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对在创业板上市企业的条件及事项作出规定外,今年以来,多条法规对拟上市企业历史沿革的信披问题进一步规制。

据深交所2020年2月28日发布的《企业如何评估自身是否具备发行上市的法律条件?》,企业评估自身是否具备发行上市的法律条件,重点关注主体资格、历史沿革、独立性、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公司治理、企业董监高任职资格的合法性、违法行为及违反公众利益的重大行为、募投项目等九大方面。

其中,历史沿革要求,企业股权历史沿革清晰和转让股权合法,无虚假出资、违规持股的现象,不存在股权权属纠纷。

而且,证监会也强调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质量。

据证监会2021年2月9日披露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以下简称“《指引》”),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发行人应当按照本指引,充分做好股东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其中包括,发行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股东信息,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股份代持等情形的,应当在提交申请前依法解除,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形成原因、演变情况、解除过程、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等。

发行人的自然人股东入股交易价格明显异常的,中介机构应当核查该股东基本情况、入股背景等信息,说明是否存在本指引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发行人应当说明该自然人股东基本情况。

发行人股东的股权架构为两层以上且为无实际经营业务的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的,如该股东入股交易价格明显异常,中介机构应当对该股东层层穿透核查到最终持有人,说明是否存在本指引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最终持有人为自然人的,发行人应当说明自然人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应当勤勉尽责,依照本指引要求对发行人披露的股东信息进行核查。中介机构发表核查意见不能简单以相关机构或者个人承诺作为依据,应当全面深入核查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入股协议、交易对价、资金来源、支付方式等客观证据,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标签: 双管齐下 股权 变动 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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