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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丘市:1.2亿工程涉嫌违规招投标

本报记者 姜永腾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招标投标领域不断拓宽,招标采购日益成为社会经济中一种最主要的采购方式。但是,招标投标活动中也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因此,依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有利于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国家利益,保护招标投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经记者调查采访发现,河南省商丘市有的工程项目被违规操作.

关联企业中标,涉及工程资金上亿元

据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商丘市东方路韵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3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3000万,股东:商丘市公路管理局持股比例70%,商丘市东方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0%。

商丘市东方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00年4月26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580万,股东:商丘市公路管理局持股比例51%,商丘市豫东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9%。

2018年6月11日,商丘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公告:商丘市公路养护中心(原:商丘市公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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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在梳理相关工程项目中标情况后发现,商丘市公路养护中心作为招标人,多次发布招标公告,施工标段第一标段中标人:商丘市东方路韵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监理标段中标人:商丘市东方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关联企业屡屡中标。

相关工程项目:商丘市2017年第二批干线公路安防工程施工(2017-GXAF)及 2018年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监理;商丘市S207线(G310-民主路)段道路抢修工程;2018年河南省商丘市S327马开线惠济桥加固工程;商丘市干线公路第一批交通标志调整工程;S202杨白线穿越陇海铁路立交箱涵公路剩余工程项目;S214(商登高速—睢柘交界)公路大修工程;河南省商丘市干线公路桥梁预防性养护工程 ;S210(豫鲁交界—林七十字街)公路大修工程。

违规操作是遗留问题?

对此,商丘市公路养护中心主任张杰接受了记者采访。

记者:请问,商丘市东方路韵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市东方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和商丘市公路养护中心是什么关系?

张杰:我们现在是改革阶段,现在还存在关联,已经跟市政府打过报告,这个事要做到政企分离,我们不能和经营单位在一起了。

记者:请问,S210(豫鲁交界—林七十字街)公路大修工程等工程施工方和工程监理方之间的股东关系?

张杰:这个是长期以来遗留下来的是出资人关系,以前是由公路局出资,然后互相持股,所以才造成这种相互交叉的关系,但是这种关系从河南公路系统由来已久,但是我们现在正进行公路体制改革,正在做事企分离的动作,基本上就是这个情况。

记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施工方和工程监理方不应该有关系吧?

张杰:这个问题在巡查的时候,巡视组也提出来了,我们针对这个问题向主要领导做了汇报,因为这个不利于企业的发展,也不利于事业单位的发展,这样下去肯定是不行的,也认识到这个问题,不管是从法律规定还是法规上也不能有关联,我们对这个问题认识由来已久,也对市政府采取过相应的报告,我们也想把这几家企业委托给国资管理,国资管理就跟我们没有关系了,我们跟这几个企业有关系这是非常不好的,现在正在和市政府做改革交流。

记者:向市政府做了报告,市里领导有什么表态?

张杰:也向市政府主管领导汇报多次,我们现在正在进行改革的初级阶段。

记者:我们了解到商丘市的多个工程项目涉及工程资金1亿2000万左右,招投标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施工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存在控股关系属实吗?

张杰:你说的这个都是事实,没有任何问题。

记者:这样操作明显违反国家的政策法规,不能成为违规的说法吧?

张杰:这个事从法理上讲是不成立的,从客观事实上来讲,我们跟纪检部门和政府领导多次沟通,我们作为主管领导,我们也不想违规,我们在操作的同时也和主管部门申请股权剥离,但是这项工作一直没有推动下去。

记者:是否能看一下给政府的报告?

张杰:这个报告回头我可以提供一些,我们报告太多了,主管领导正在开会,有些东西可以让你看,但是不能带走。

记者:一个多亿的工程你们这样操作方法,招投标还有什么意义?

张杰:这个事儿我感觉应该从根上往外揪这个问题,可以到各地市去看一下,它持续已久,症结在哪?如果你能深挖出来的话,当然是非常好的,它不是一个个体的事,它是一个面的现象。

商丘市公路养护中心张杰主任的解释让人深思,违规招投标由谁监管?针对此事将继续跟踪报道。

相关政策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一)建议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责任制。对基础设施项目工程质量,实行行业主管部门、主管地区行政领导责任人制度。中央项目的工程质量,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地方项目的工程质量,按照项目所属关系,分别由各级地方政府行政领导人负责。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除追究当事单位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失察的领导责任。

(八)严禁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禁在同一经营实体或同一行政单位直接管辖范围内搞设计、施工、监理“一条龙”作业。

(十三)必须实行政企分开。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工程咨询、工程监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都要实行政企分开,与行政管理部门脱钩,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法人实体。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七十九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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